全国政协委员李连祥:建议完善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|世界热点评
发布时间:2023-03-09 21:00:38 来源:齐鲁晚报网


(资料图片)

记者 刘云鹤 发自北京

“市场化、法治化和现代化的企业破产管理制度,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、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产权依法平等保护的重要法治保障之一,破产企业管理人制度系破产制度中关键要素,是发挥破产功能的核心环节。”全国政协委员、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连祥说,目前破产管理人选任中暴露出的深层次、结构性问题日益明显,“破产管理人选任领域改革势在必行。”

因此,他建议,首先,立法层面建立体系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。设定管理人选任的基本原则、特殊规则,确保管理人选任配套机制和具体做法有法可依;司法层面,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,对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式、流程、标准、动态管理、监督、惩戒、职业责任保险等完善,为地方法院建立合理的选任管理人细则提供指导和方向。

二是增加和完善管理人选任方式,建立市场化推荐和公开竞争并行的管理人选任机制。确立以利害关系人自行选择的推荐制为主、公开竞争为辅,突出“债权人主导、法院审查的市场化选任类型”。建立利害关系人的推荐保证金承诺和处罚机制。

三是管理人选任多元化、名册管理动态化。鼓励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多类型机构积极参与管理人选任工作。管理人名册管理按年度设定“动态调整”,优秀的外部中介机构能够随时进入管理人名册,懒惰的名册内机构能够及时调整优化。

四是管理人评审系统化、公开化、标准化。建立“法院+外部专业人士+利害关系人+其他必要人员”方式,从“法院主导”改善成“多方介入”。选任评委,应充分吸收法院专业人员、破产企业、债权人、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、地方政府专业人员、纪委监督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组成综合评审组。

五是建立管理人选任程序中的外部异议、知情、监督制度。在选任程序公开、评委选择、评委组建、确定管理人阶段严格重视和破产企业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异议、知情、监督权利,并提供制度通道,兼听不同意见,集思广益;将外部异议制度纳入司法程序,通过具体的司法听证、复议制度,提高管理人选任的外部监督和操作性。

新闻线索报料通道:应用市场下载“齐鲁壹点”APP,或搜索微信小程序“齐鲁壹点”,全省6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!

标签: